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 ,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此外,職能治療師得採通訊方式執行業務,其相關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在此次修法前,職能治療師法需醫囑才可執行長照、社區服務項目,否則恐觸法,因此朝野多呼籲放寬,此次修法後,「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明定放寬,讓職能治療師可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執行業務。
此外此次修法也明定,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處所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的修法提案說明指出,「職能治療師法」制定後,「職能治療師業務範圍」至今二十餘年間,並無實質修正或調整,但隨著社會變遷、多數民眾對於自身健康之關注亦不再只侷限於疾病的治療,且也有各類法規涵蓋職能治療師的專業角色。
吳玉琴提案說明也指出,能治療師的專業發揮場域,不再只侷限於醫療機構中,也不再只侷限於疾病治療,因此此次修法令職能治療師得以符合社會所需執行其專業業務,藉此提升民眾獲得職能治療服務可近性,促進民眾健康與生活品質。
報導連結: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627182
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7627271
中央通訊社-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12080110.aspx
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1208002518-260407?chdtv
三立新聞網-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9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