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師修法與立場聲明
「職能治療師應該與其他醫事人員有一樣的開業資格」-職能治療師法修法說明-第19條

「職能治療師應該與其他醫事人員有一樣的開業資格」-職能治療師法修法說明-第19條

「職能治療師應該與其他醫事人員有一樣的開業資格」

職能治療師法修法說明-第19條

職能治療師法現行第 19 條「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我們期待應比照其他現行之醫事人員法規,修正為「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

前述之現行醫事人員法規包括:物理治療師法、語言治療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驗光人員法、心理師法、醫事檢驗師法、助產人員法。以上醫事人員法規中對於醫事人員開業之資格認定,所採認之執業資歷並不僅限於醫療機構。而上述法規多行之有年,並未有任何爭議不妥,我們相信職能治療師法比照其他醫事職類,將開業之資歷認定不單單侷限於醫療機構是合理也更符合現在的臺灣社會。

依衛生福利部109年令,職能治療執業登記之處所共有十六類,醫療機構為其中一類,其餘至少八項職類皆以此原則入法,應比照符合現行各專業法修改,以符合現行實際模式:

物理治療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

語言治療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

藥師: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

護理人員:具備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四年以上

驗光人員:醫療機構、驗光所、眼鏡公司(商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
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

心理師: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醫事檢驗師:在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

助產人員: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執行助產業務二年以上

 

職能治療可執業之場所多達十六類,醫療機構僅為衛福部認可之十六類服務場所之一

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認定「醫療機構」所指涉之範圍為「醫院」與「診所」,而同樣依據衛生福利部所認可之職能治療師合法執業之場所有 16 類之多,包含「職能治療所」等醫事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兒少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可見職能治療師之執業內容與項目漸趨多元,而醫療機構僅為此 16 類之一。根據最新統計資料,目前在非醫療機構服務之職能治療師已達全部執業人士之 24%。而隨著科技高度發展,時代變遷快速,未來對職能治療師需求的領域是否會再擴增至 16 類以上?在非醫療機構服務之職能治療師人數是否會增加?想必答案是肯定的。

 

職能治療業務越趨多元,醫療業務僅為其中一項

職能治療專業特性在醫療服務之外還擴及促進與維持健康,在現今時空環境下,提供多元服務內容。職能治療師專業知識除醫學外尚融合且包含多個領域,例如職業重建、人類發展、無障礙空間設置與輔具......等等,職能治療專業服務便是透過各種功能活動來幫助個案達成生活、工作和社交上的目標,以上服務常發生在一般醫療機構之外,將服務擴及多項領域對於有需求的民眾而言更具便利性。

 

非醫療單位更符合職能治療工作情境

職能治療服務場所已不限醫療機構,在非醫療機構的地方獲取服務經驗並不違背本法所訂之立法意旨。不同的服務場所預期需要的經驗不同,限制執業場地之工作經驗只會窄化治療師的視野,並無法達成原本立法之原意。且呼應前述社會對職能治療的專業服務需求越趨多元,在非醫療單位執業更貼近民眾獲得服務之便利性與即時性,而具有不僅是醫療單位的執業經驗,可形成更多元豐富經驗的職能治療服務環境。

 

按現行實務狀況無足夠醫療機構可以容納兩年執業者

全台每年進用職能治療師的醫療機構,近五年 (106-110) 平均每年僅有 62 個職缺(執登人數平均為每年 230 人),遠遠低於需求,按現行規範勢必造成多數治療師無法進入相關場域,取得開業資格困難,影響專業就業權,長期也影響民眾取得服務之權益。

 

考量現行與未來社會對於職能治療專業有越趨多元的需求、國內整體醫事環境的執業現況、以及國內實務上醫療機構設置的限制,我們相信職能治療師應該與其他醫事人員有一樣的開業資格,因此修正職能治療師法第 19 條除了讓職能治療師開業資格合理化,對全民的健康服務絕對有很大的助益。

 

醫療院所的執業經驗已不足套用到職能治療所的第一線服務,不限定取得職能治療所開業資格所需之特定場所執業經驗,有助於讓專業的服務更加多元,提供治療師適當的服務學習,讓民眾獲得更貼近需求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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