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師修法與立場聲明
職能治療師法修法──回覆復健醫學會意見

職能治療師法修法──回覆復健醫學會意見

感謝立委們對於職能治療師法修法支持,針對台灣復健醫學會提出之內容回應如下:

 

  1. 職業傷病之認定及診治已有法規規範,必經取得職醫科證照之醫師診斷,才可以提供服務。

(1) 有關職業病的討論在112年9月4日與醫師全聯會、復健醫學會的溝通過程已經說明,職業病的部分屬於疾病範圍,依法必須由醫師轉介,本來就不在本次修法的目的範圍內,也未提出將”職業病治療為目的”排除等文字,因此現況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或改變,職能治療師很樂意接受職醫科醫師的轉介,共同為勞工健康而努力我們在此呼籲復健醫學會,一起推動開放職醫科醫師們可以在健保體制下轉介職能治療,方為全國民眾之福。

(2) 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才方可辦理。故有職業傷病一定是經由醫師診斷,並整合醫療機構內之醫療資源,才能提供職業傷病勞工跨科部整合性服務。

(3) 未達職業傷病之要求,依現行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1條,在法規上屬第一級管理,但無法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及臨床診斷的民眾,無法透過合適管道取得維護工作健康的服務,因此限制職能治療專業人員促進民眾自主健康需求,實屬非必要,且協助其改善生活與職場環境,或生活作息調適,提供健康作為相關知識,係為非藥物及處方介入行為,無對民眾健康權及醫師診斷權有所侵犯。

  1. 個案如不適合接受服務,職能治療師應依法停止治療請個案就醫診治。

職能治療師的執業規範及道德倫理要求,已有母法管理,不應預先推斷修法後必造成「職能治療師會不顧民眾健康,忽略醫師診斷重要性」的結論,來做出修法考量。此為對職能治療師工作範圍造成侵害,影響工作權益,且對國家發放專業人員證照的嚴謹考核制度的不尊重。就服務可能產生的疑慮,應是完善行政規則,讓專業人員依法專業分工,民眾健康得以全方位得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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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參考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1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健康管理資料,並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職能治療師法第14
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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