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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16 健保醫字第0970002236號修正「特約物理治療所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格式」為「特約物理治療所及特約職能治療所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格式」,前開自97年7月(費用年月)起實施。
97.05.14健保醫字第0970002139號訂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職能治療所辦理職能治療業務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五二六○○○三○號令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定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三○○一六八六六號函及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三二六○○一七七函。 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健保醫字第○九三○○六○○六三號公佈: (1)第四節復健治療第三項職能治療: 修訂「中度-複雜」及「複雜」治療適應症及其項目之規定。 【下載最新復健治療詳細給付表】
(2)精神醫療治療費則有重大修改。有關「職能治療」支付項目及點數,請【下載最新精神醫療治療費詳細給付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一○○八一九二三號公告第二十條之七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之七 經保險人同意辦理復健業務之特約醫院或復健科診所,得支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私立社區性復健機構及收容性機構,為保險對象提供復健治療服務。
前項受支援之機構,其支援醫師、人員、設備與治療空間,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之四規定。
第一項特約醫院及診所之支援醫師,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並經保險人同意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