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起執業職能治療生需加入台灣省職能治療師公會
依職能治療師法第11條規定,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職能治療師法第34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可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於民國96年9月30日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中通過章程之修正,將職能治療生納入會員。本會業已於民國96年11月11日第3屆第3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本會章程中有關入會之規定,將職能治療生納入會員,並經內政部96年12月7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019861號函同意備查。
執業職能治療生即日起加入本會,以確保執業權益並避免觸法受罰。
入會申請表及入會須知可於本會【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