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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與法規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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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章程

內政部 71.10.7 台內社字第 110329 號備案

內政部 73.10.17 台內社字第 268392 號修正

內政部 75.12.1 台內社字第 462083 號修正

內政部 78.3.13 台內社字第 673912 號修正

內政部 79.1.6 台內社字第 771239 號修正

內政部 79.11.29 台內社字第 876759 號修正

內政部 81.7.25 台內社字第 8182398 號修正

內政部 82.1.21 台內社字第 8202149 號修正

內政部 82.12.9 台內社字第 8227754 號修正

內政部 84.4.17 台內社字第 8409292 號修正

內政部 86.12.23 台內社字第 8618623 號修正

內政部 88.2.9 台內社字第 8805175 號修正

內政部 90.1.15 台內社字第 9002524 號修正

內政部 91.1.4 台內社字第 09000403330 號修正

內政部 93.1.9 台內社字第 0920048477 號修正

內政部 93.11.30 台內社字第 0930070091 號修正

內政部 96.12.25 台內社字第 0960199266 號修正

內政部 98.12.24 台內社字第 0980234560 號修正

內政部 101.1.9 台內社字第 1010062631 號修正

內政部 102.12.26 台內團字第 1020366380 號修正

內政部 109.1.15 台內團字第 1080149729 號修正

 

 

第一章

第 1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定名為:Taiwan Occupational Therapy Association)

第 2 條

本會以促進職能治療之發展與服務社會為宗旨,協助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就業與就養,提昇國人健康與生活品

質,增進社會福址。

第 3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會址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並維持職能治療專業倫理及臨床服務基準。

二、協助教育機構,提高職能治療教育水準並輔導專業人員之進修。

三、增進職能治療人員之聯繫與合作。

四、增進與其他團體、政府及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合作。

五、推動有關職能治療學術研究,並定期舉辦職能治療學術研討會,以增進會員新知交流。 

六、定期出刊職能治療學術雜誌、簡訊。

七、謀求保障會員之權益,參與職能治療專業及健康相關政策之訂定與修改。

八、推動職能治療專業人員分級及考核制度。

九、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5 條

本會分個人會員、準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等六種。

一、個人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在本國教育部承認之大學,主修職能治療學系

(科、組)持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持有證書者。

(三)持有世界職能治療師聯盟(WFOT)會員國頒發之職能治療師註冊證書者。

二、準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得為本會準會員。

(一) 經本國認可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主修職能治療(科、組),持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職能治療生考試及格持有證書者。

(三)經本國政府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醫院或復健機構,於職能治療師法公佈前,從事職能治療工作滿三年,高中(職)以上畢業,持有證書者。

(四)持有世界職能治療師聯盟(WFOT)會員國頒發之職能治療助理(OT assistant)註冊證書者。

三、學生會員:在本國教育部承認之大學、高中(職)或專科,主修職能治療系、科、組之在校學生,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職能治療專業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二人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熱心職能治療之個人或機構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有職能治療部門之公私立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派一人為代表,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個人會員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團體會員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三、準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一)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7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定期繳納會費。

第 8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違反章程或行為損及本會名譽和利益者,經會員檢舉,由理監事會通過,並提會員大會追認者。

二、受刑事處分,判決確定者。

 

第四章  組  織

第 9 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 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 10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同時應選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11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遇有缺

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補足原任任期。

第 12 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3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召集監事會,監

察日常會務。

第 14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及監事。

三、通過會務、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 15 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二、編列本會預算及決算。

三、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

四、通過會員入會案。

五、擬定本會會務及工作計劃。

六、處理特殊及偶發事件。

七、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八、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九、聘免工作人員。

第 16 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核會員資格。

二、稽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三、督促及審核各種會務之推行。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 17 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得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 1/2 者。

四、連續兩次無故缺席或一年內累積達三次無故缺席理、

監事會議者。

第 18 條

本會設祕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並得視會務需要,設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理事長自會員中遴選並提理事會通

過,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第 19 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 20 條

本會得聘顧問一至三人,其資格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21 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同時召開學術研討會,必要時得經報准,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 22 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

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

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其相關會議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 23 條

本會經費: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準會員、贊助會員、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入會時一次繳之。

二、常年費:個人會員壹仟元整,準會員捌佰元整,贊助會員壹仟貳佰元整,團體會員伍仟元整及學生會員參佰元整,於當年度 2 月前繳交:6 月後入會者,當年度常年費則予以減半。

三、政府補助費。四、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益。

第 24 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於年度結束前、後一個月內提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25 條

本會會員未繳納當年度會費者,即予停權。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退會者須重新提出入會申請, 得重為本會會員,名譽會員不在此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 26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27 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 28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得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

府所有。

第 29 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或依

有關法令處理。

第 30 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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